【人事考试】执业药师考试开考在即!考前必须知道的事儿都在这里了!
发布日期:2018-10-12 00:00 浏览次数: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3日、14日(周六、周日)进行,为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请广大考生注意:

1、考生入场须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缺一不可)。请及时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确认身份证是否有效(过期无效)。

2、根据统一要求,正式开考5分钟后不允许进场。本次考试山东医药技师学院考点离市区较远,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路线和考场分布,避免因路线不熟耽误正常考试。

      3、考生入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文具、书籍、资料、草稿纸等物品。

      4、根据统一要求,考生均要进行入场“安检”和反作弊检查,请配合考务人员工作。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考点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天路999号

公交线路:28路、44路、56路、59路。

      

执业药师考试在即  我省将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考试作弊行为


 

2018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将于10月13、14日举行,在山东省17个市均设置考区。今年将继续采取严格措施,严防违纪作弊行为,全面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一是对考生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限定管理。入场时,须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等物品,特别是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二是加强安全“技防”。本次考试,每个考场都会配备金属探测器,考生入场时须进行严格“安检”。考点配备屏蔽仪、作弊克、身份证识别仪等反作弊设备,启用考场大部分为标准化考场,装有视频监控设备,对考试全过程实施监控录像。所有试卷押运车辆全部装有GPS定位装置,以确保试卷安全。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共同防范打击作弊。考试期间,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点内外的巡查力度,专门安排驻考点民警维持秩序、查处考试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无线电监测车辆对无线电作弊信号进行严密监控和压制,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涉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是加大雷同答卷监测力度。考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监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今年, 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考试作弊行为,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共同监督,提供有力证据,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违规和涉考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人事考试环境。


 

来源: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非法拿证不可取,安心复习是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法惩处范围。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新增对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报名或参加考试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近年来,一些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请各位考生尊重职业,敬畏考试,认真备考,诚信应考!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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