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10-08 14:35 浏览次数:

(一)申请主体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泰城企业

(二)受理地点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大楼A9037房间)

(三)办理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1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四)办理条件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查备案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工资集体协议及说明(3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1份);

3、协商情况记录(1份);

4、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1份);

5、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1份)。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1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七)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对用人单位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大楼A9037房间)

咨询电话:0538-699813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

1、科室提交。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地址:泰安市政府办公大楼(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A9037房间,联系电话:0538-6998136。

2、网络提交地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

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科室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1)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经审查不符合政策规定且材料不齐全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网络查询:登录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

2、电话查询:0538-6998136

(四)获取备案意见书

1、获取方式:科室领取或EMS邮寄

2、备案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代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工资集体协议达成的各项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集体协议中条款如与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签订贴心代办委托书

事项属贴心代办事项的,由申请人与受理部门签订《贴心代办委托书》,由受理部门代办员为申请人进行代办。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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