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10-08 14:36 浏览次数:

一、办理要素

(一)申请主体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泰城企业

(二)受理地点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大楼A9037房间)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8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办理条件

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查备案申请。

(五)申请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4份);

2、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2份);

3、《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1份);

4、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8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七)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对用人单位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大楼A9037房间)

咨询电话:0538-699813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

1、科室提交。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地址:泰安市政府办公大楼(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A9037房间,联系电话:0538-6998136。

2、网络提交地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

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科室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1)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经审查不符合政策规定且材料不齐全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网络查询:登录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logonDialog.jsp

2、电话查询:0538-6998136

(四)获取备案意见书

1、获取方式:科室领取或EMS邮寄

2、备案主要内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合法;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集体协商,协商行为合法;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

(五)签订贴心代办委托书

事项属贴心代办事项的,由申请人与受理部门签订《贴心代办委托书》,由受理部门代办员为申请人进行代办。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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