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
事项类型 | 前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办理各类市外工伤就医备案:转院的由市内三级医院填写并盖章,再由转往市外医院盖章,出院前交予前台受理备案;直接前往外地医院治疗的,由转往市外医院盖章,出院前交予前台受理备案 | |||||||||
办理材料 | 1、转院的填写《泰安市工伤职工转院审批表》; 2、外地直接就医的填写《泰安市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前就医通知书》(首次住院)、《泰安市工伤职工就医通知书》(再次住院)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 2、将《泰安市工伤职工转院审批表》或《泰安市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前就医通知书》(首次住院)、《泰安市工伤职工就医通知书》(再次住院)转后台备案。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
泰安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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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住院科室 | 床位号 | |||||||||
工伤发生时间 | 认定工伤 | |||||||||
转院理由及转往医院: | ||||||||||
经治医生签名: 科主任签名: 医疗机构(章): | ||||||||||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各一份。 | ||||||||||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泰安市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前就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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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受伤发生地点 | 受伤发生时间 | |||||||
就诊医院 | 住院科室 | 床位号 | ||||||
受伤部位及伤情: | ||||||||
经治医生签字: 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 ||||||||
受伤原因及经过: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1、所发生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全额垫付,待《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联网结算或与经办机构办理结算。2、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各一份。 | ||||||||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泰安市工伤职工就医通知书 | ||||||||||
单位名称(章):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 | ||||||||||
就诊医院 | 住院科室 | 床位号 | ||||||||
受伤部位及伤情: | ||||||||||
经治医生签字: 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 ||||||||||
就诊原因: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1、工伤职工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 2、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各一份。 | ||||||||||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工伤辅助器具费审核受理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后,申报辅助器具相关待遇 | ||||
办理材料 | 《泰安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书(辅助器具配置),内部获取;更换辅助器具发票;单位账户或本人的社保卡、银行卡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审核辅助器具发票是否是指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不是的不予受理;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情况复杂的可移交工伤科后台再行处理; 2、缴费正常的:待遇拟拨入个人账户的复印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卡,收集复印件将以上材料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装袋后,标注:“工伤辅助器具费审核受理”、工伤职工姓名和接收时间、受理人后,集中转后台; 3、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
泰安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 ||||||
企业名称:(章) | 编号: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社会保险号码 | 工伤发生时间 | |||||
伤害部位及程度 | 治疗终结时间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书编号 | ||||||
器具名称、型号 | 标准金额 | |||||
安装或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情况 说明 | ||||||
工伤职工单位 意见 | (章) | |||||
使用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 |||||
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意见 | (章)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 ||||||
参保单位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工亡和停工留薪期死亡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核受理(含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
申请条件 | 工亡和停工留薪期死亡的工伤人员,工伤亲属申报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办理材料 | 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再提供);单位和相关人申领待遇报告,需说明亲属关系,是否孤儿,孤寡老人;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无证明的在单位(个人)申领材料中承诺声明;单位银行账户、申领抚恤的家属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申领抚恤的家属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核对职工工伤(亡)时间,确认符合工伤事故即时死亡或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死亡(原则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情况复杂的可移交工伤科后台再行处理; 2、初审供养亲属条件:孩子未满18周岁;父母,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如有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也不享受,夫妻双方有供养义务)。 3、缴费正常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复印工亡职工亲属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收集复印件并将以上材料装袋后,标注:“工亡和停工留薪期死亡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核受理”、工伤职工姓名和接收时间、受理人后,集中转后台。 4、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
丧葬补助金的申请
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发生工亡,*年*月*日被认定为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条件,现以单位名义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父母)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工亡职工***的配偶(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双方均无生活收入来源,是否为孤寡老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现申请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是否为孤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现申请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工亡职工***的配偶(女满55周岁,男60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是否为孤寡老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现申请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说明
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年*月*日被认定为工亡,经单位核实没有工亡职工亲属达到领取抚恤金的条件,特此证明。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1-4级伤残职工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申领(含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
申请条件 | 1-4级伤残职工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工伤人员,工伤亲属申报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 ||
办理材料 | 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再提供);单位和相关人申领待遇报告,需说明亲属关系,是否孤儿,孤寡老人;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无证明的在单位(个人)申领材料中承诺声明;单位银行账户、申领抚恤的家属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工伤亲属社保卡(银行卡)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核对工伤职工是否是1-4级伤残,且死亡时间符合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原则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情况复杂的可移交工伤科后台再行处理; 2、初审供养亲属条件:孩子未满18周岁;父母,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如有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也不享受,夫妻双方有供养义务); 3、缴费正常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复印工亡职工亲属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收集复印件并将以上材料装袋后,标注:“1-4级伤残职工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申领”、工伤职工姓名和接收时间、受理人后,集中转后台; 4、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父母)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工亡职工***的配偶(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双方均无生活收入来源,是否为孤寡老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现申请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是否为孤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现申请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的申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工亡职工***的配偶(女满55周岁,男60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是否为孤寡老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现申请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说明
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年*月*日被认定为工亡,经单位核实没有工亡职工亲属达到领取抚恤金的条件,特此证明。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新鉴定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支付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完成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符合支付条件,申报工伤伤残待遇 | ||||
办理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伤残等级)(内部获取);单位开户信息或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情况复杂的可移交工伤科后台再行处理; 2、缴费正常的:待遇拟拨入个人账户的复印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卡,收集复印件,将以上材料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装袋后,标注:“新鉴定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支付”、工伤职工姓名和接收时间、受理人后,集中转后台; 3、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
事项名称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核定支付)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或者老工伤人员申报工伤医疗(康复)有关待遇 | ||
办理材料 | 1、门诊治疗: 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单复印件;各项检查化验单复印件;发票原件;异地就医的提供外地交通费发票;异地就医的的提供首天和末天最多2天的住宿费发票;单位开户信息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2、住院治疗: 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汇总表; 发票原件;单位开户信息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前台进行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的管理人员或工伤职工本人从前台发起申请,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情况复杂的可移交工伤科后台再行处理; 2、缴费正常的:待遇拟拨入个人账户的复印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卡,收集复印件,填写《市直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结算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确认受理,《登记表》一份交回申请人,一份贴档案袋。将以上材料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装袋后集中转后台; 3、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市直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结算材料登记表 | ||||||
姓名 | 性别 | 社保号 | ||||
参保单位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
1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
2 | 住院病历 | |||||
3 | 住院发票 | |||||
4 | 费用总清单 | |||||
5 | 费用日清单 | |||||
6 | 门诊病历 | |||||
7 | 门诊发票 | |||||
8 | 处方 | |||||
9 | 检查报告单 | |||||
10 | 车票 | |||||
11 | 住宿费发票 | |||||
12 | 单位开户银行信息 | |||||
13 | 社保卡复印件 | |||||
14 | 其他材料 | |||||
递交材料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
接收材料签收人: | ||||||
注:本表一式二份,递交人、经办机构各一份。 年 月 日 | ||||||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工伤待遇人员享受条件变化后,进行待遇变化申请:主要包括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变化、死亡、遗属死亡等 | ||
办理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内部获得;工伤待遇享受人员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省内网上获得)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确认职工是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2、将以上材料装袋后,标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工伤职工姓名(遗属姓名)和接收时间、受理人后,集中转后台; 3、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 ||
办理材料 | 解除劳动合同书(局备案的内部获取,其他类型的由单位与职工出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协议书》;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备注:申报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前台复印留存,不留原件 | ||
办理流程 | 1、单位或个人提交窗口以上材料,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判断是否是申报单位职工参保且中断,审查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予受理,情况复杂的可移交工伤科后台再行处理; 2、缴费正常的:待遇拟拨入个人账户的复印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卡,收集复印件将以上材料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装袋后,标注:“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姓名和接收时间、受理人后,集中转后台; 3、后台人员审核后,录入系统,审批后转财务发放。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年第 号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伤残等级: 身份证号: 工伤事故时间:
年 月 日,工伤认定时间: 年 月 日,受伤害部位:
单位与该工伤职工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__日至 年 月 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于 年____月____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关于转发人社厅[2013]39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元,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工伤职工(签字): 用人单位(章):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员 | ||
事项类型 | 前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工伤管理办法立户参保的单位申请人员增减 | ||
办理材料 | 单位提供的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增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前台复印);单位报盘 | ||
办理流程 | 1、前台审核原始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直接系统操作。操作结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业务办理结果,办理成功人数和办理失败人数,将失败的人员名单导出,进行下一步处理; 2、处理提示增/减员失败情况:(1)身份证号码不正确,需要按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身份证号码;(2)增员时提示“信息重复,该人员与系统中以下人员身份证号码重复:项目〔项目名称〕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果项目名称和职工信息都相同,证明此人已经在此项目参加过工伤保险,这种情况直接略过不用处理; 3、失败的信息处理合适后按流程重新操作。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 | ||||||||||||
建设项目名称: | ||||||||||||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身份证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家庭地址 | 入职时间 | 工作岗位 | 增减类别 | 增减时间 | 经办时间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工伤保险类业务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 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立户(包含立户、核算保险费、打印参保证明) | ||
事项类型 | 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
申请条件 | 建设单位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市直暂仅受理泰山景区业务 | ||
办理材料 |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 ||
办理流程 | 1、前台审核原始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扫描上传《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办理按建设项目参保登记,推送给后台复核人; 2、后台复核人审核参保信息,审核结果推送给前台; 3、前台根据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按要求修改,审核通过的,建筑工程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0.8‰,确定工伤保险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交由单位缴费; 4、单位缴费完成后,前台凭缴费单据打印缴费证明(一式两份),盖章后交单位。 | ||
责任单位 |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责任科室 | 工伤保险稽核科 |
联系电话 | 0538-6267816 | ||
备 注 |
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登记表 | |||||||||
申报参保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工程地点 | ||||||||
工程内容 | |||||||||
项目工程总造价 | 万元 | 工伤保险费率 | 2‰ | 预计用工人数 | |||||
项目期限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提前竣工或 工期延长日期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工伤保险 经办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参保时间 | ||||||||
工伤保险缴费金额 | |||||||||
负责人签名: | |||||||||
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稽核审计科、工伤保险稽核科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