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主要是指:1、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护理及其相关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就业安置待遇等等;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支付全部费用和提供相关待遇而产生的争议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应该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哪项待遇和标准因认识不同而产生争议。就法律性质而言,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4种途径解决:
1、当事人协商。法律法规提倡协商解决争议,但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协商,但是任何一方或者他人都不能强迫进行协商。
2、企业内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不能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有效并且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但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当事人可以不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或企业内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的生效判决标志着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