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泰安:连续十五年调整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16 11:08 浏览次数: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文件规定,泰安市于近期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配偶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8元;生活护理费以全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25.7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以我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生活护理费。

这是我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自2005年开始连续第15年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供稿:工伤保险科 曹森)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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