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访谈】就业补贴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20 10:52 浏览次数:

社会保险补贴

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就业群体,也是影响就业工作的重要因素。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对于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那么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呢?按照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过失业登记且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市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除此之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可给予1000元/人补贴。

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是提升个人技能的重要渠道。为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培训,提高企业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1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这里所说的“五类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和登记失业人员。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生活困难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要求,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稳岗返还

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领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2号),我市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对于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困难企业,市人社局此次也出台相应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其中,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此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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