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0-01-02 13:47 浏览次数: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以第711号令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5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条例》较原版内容变化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条例》,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需修订泰安市2007年制定的《管理办法》(泰政发【2007】66号),制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使之与上位法规定要求相符合,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以保证和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主动公开。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三、政策出台的意义

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四、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公开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什么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能,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

公开主体和范围部分: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属性。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动态更新政府信息。重点阐明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部分:明确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15个方面的政府信息,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事项。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依申请公开部分:明确了申请人如何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如何向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规定了行政机关答复申请的期限计算方式、如何起草告知书、如何更正不准确的政府信息。对部分疑难特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作出了说明。

监督保障部分:要求各级各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配套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检查。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附则部分:明确了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管理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五、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抓手,结合实际,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同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二是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为抓手,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将法定公开内容如履职依据、机关简介、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及处罚结果、预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招考录用等作为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同时,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是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

相关文件:泰政发〔2020〕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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