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畅通行】劳动监察你想知道的在这里
发布日期:2020-10-29 16:14 浏览次数:


工作中遇到劳动权益侵害,想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到底哪些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哪些不予受理,受理时限是多久呢?快来看看小编为您整理的“干货”吧,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哪些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受理以下方面的举报或投诉: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的;

3.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

6.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等其他物品的;

7.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且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8.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的;

9.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10.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的;

12.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1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4.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5.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6.其他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监察的受案条件有哪些?

受理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被投诉人,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被投诉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有明确举报单位的举报案件的;

4.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和管辖范围的。

三、注意啦!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监察员不受理现场或来电等途径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未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具体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信息的;

3.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被举报或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且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管范围的。

四、泰安市劳动监察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为了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快速、便民、高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泰安市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再次予以公布。

序号

机构名称

投诉举报电话

办公地址

1

泰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38-8812580

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03室

2

泰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0538-8235590

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区人社局二楼

3

岱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0538-8569907

泰安市岱岳区吉祥路6号中油金鸿办公楼606室

4

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38-7214401

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

5

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0538-3283618

肥城市龙山路西首三农大厦

6

宁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0538-5611234

宁阳县城长寿路265号

7

东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0538-2850618

东平县佛山街008号

(供稿:劳动监察)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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