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劳动者可否主张加班费?
发布日期:2020-10-29 16:1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王某举报某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的7、8、9、10、11、12月为该单位的生产旺季,其中,9、10两个月未安排加工车间员工休息,其余4个月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6个月是生产淡季,加工车间员工每周轮流工作一天,每天6小时。此外,该公司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调查处理】

收到投诉后,执法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在5个工作日作出立案决定,对该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坚持一案多查,要求提供其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及考勤表等相关材料,同时要求人事专员接受询问,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加班事实:生产旺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人事专员也在询问时承认了加班情况,执法机构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执法机构对其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单位积极安排调休补休,发放加班费。

【法律分析】                    

加班加点是当前各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先要抓住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任务,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照检查落实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某工公司在7、8、9、10、11、12月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合法;二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期间,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一)该单位7、8、9、10、11、12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合法。目前,我国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综合计算工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企业中的高管、外勤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其他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宜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期间,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六)、(七)项之规定,中秋节、国庆节为法定节假日,某公司未安排加工车间员工休息。虽然这4天处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但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三),《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应当支付该4天的加班工资。该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七):“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先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

2.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先与劳动者代表或工会组织协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结束后应当及时统算。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理休息时间。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及时支付加班工资。

5.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要注意劳动监察维权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以上内容仅以参考,现实情况十分复杂,不能完全 “对号入座”,在复杂疑难的情况下,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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