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1 16:24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有关单位、企业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疫情处置防控精神要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应对疫情,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农民工返乡特点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群体疫情防控工作。

二、要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要按照省人社厅《通知》精神及我市《泰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认真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或因疫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者,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严格遵守纪律。各级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劳动关系工作职责,市县上下联动,全力抓好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的各项任务。要注意言行举止,不发表与工作无关的不当言论,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不传播未经证实的非官方消息,对失职渎职、工作不力,以及违反其他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劳动关系科、工资福利处、劳动监察处)

 

 

鲁人社函〔2020〕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处室:劳动关系处)

 

 

 

 

 

 

 

 

 

 

 

 

 

 

 

 

 

 

 

 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印发

校核人:解立峰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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