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面对面第二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稳定人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4-03 10:37 浏览次数:


人社政策面对面 真情服务心连心

人社政策面对面第二期来啦


人社政策面对面,真情服务心连心

欢迎来到泰安人社政策面对面栏目

如果您有关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

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人社方面的问题,

可以拨打12333进行咨询,

也可以在下方留言


我们的人社特派员会选取热点问题

找到相关的业务科室,

工作人员“面对面”答疑解惑


今天,让我们跟着人社特派员小张同学,

一起去泰安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了解一下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相关问题……

关键词

停工留薪

解答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张灿昀

人社特派员小张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张灿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注: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人社特派员小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张灿昀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最长期限为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受伤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人社特派员小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稳定人员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张灿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稳定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