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0 15:32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工作保障提高工作质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同工同酬,保障劳动者收入合理化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科学合理地设计薪酬制度,优化工资分配模式, 设立同层次、同工种相同标准的考核办法保障同工同酬的有效实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检查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的职工工资分配的合理性,切实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营造公平的用工环境。

二、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积极组织各类专场招聘会,要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劳动者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有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就业歧视,不得差别化地区分录用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招聘会巡查制度,将就业歧视内容作为巡查重点,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就业歧视行为。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针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三、执行产假时间,保障劳动者生育待遇水平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加强失业保障,全力推进稳岗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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