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吸纳就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0-09-02 17:04 浏览次数:


 

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适用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适用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经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1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決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14类人员。

在上述基础上,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下列人员纳入范围(1)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影响无其他单位就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出现经营因难的符合创业担保货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商户。(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车辆,通过该车辆进行出租运营并获得盈利,且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体经营者)。(3)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出租营运车辆,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入服务平合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专职驾驶人员。(4)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5)贷款专门用于购置生产经管必需工具的依托平合就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6)入驻由各级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园区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

办理渠道: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办理渠道: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2、创业担保贷款再次申请

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3、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承担市级创业训练营活动的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创业孵化基地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其为入驻2020年应届毕业生孵化成功项目减免租金总额的100%给予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最高30万元。补贴期限自应届毕业生孵化成功项目入驻基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适用对象: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的省、市、县创业孵化基地;

(二)为载体内的创业实体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

(三)向2020年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租赁场地;

(四)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2020年应届毕业生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是指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策

 

15、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补贴项目

政策内容:对批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6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批准建设省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等。

适用对象: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办理渠道: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园区创建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给予补贴资金。创建国家级园区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给予补贴资金。

16、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项目

服务内容: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的运营补贴。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次年起享受运营补贴。

服务对象: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办理渠道: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市域内国家级、省级园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给予补贴资金。

17、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新获评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奖补资金。

1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3年增长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引领或促进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奖补资金。

1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助力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稳就业等重大战略,并作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等,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论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确定,给予奖补资金。

20、人力资源服务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研修培训补贴项目

政策内容:组织在省内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10万元补贴;组织赴省外或国(境)外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20万元补贴。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研修培训项目,给予补贴资金。

21、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展会、高端论坛、技术峰会、推介会、招聘会、创新创业大赛等规模性人力资源服务业供需对接、交流拓展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30万元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等进行行业前沿理论课题研究、标准化制定及推广等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促进行业发展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给予奖补资金。


援企稳岗政策

 

23、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4、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其他单位返还其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已按原标准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提高标准部分,企业无需重新申报。

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地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按规定享受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资政策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同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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