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1-12-10 10:16 浏览次数:

1、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何规定?

驻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

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到泰安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泰安院区、山东第一

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省泰山疗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安

市第四人民医院、泰安市中医二院工伤定点医院救治。需紧急抢救的,可到就近公立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救治。

工伤职工因伤势严重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经治科室主任在《泰安市工伤职工转院审

批表》上提出转院意见,经单位同意,报市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5、职工发生工伤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有何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异地就医的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的地区进行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

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住院)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

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7、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其待遇如何?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工伤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0级分别是27、25、23、21、18、16、13、

11、9、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

四级75%;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基金按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全部护理依赖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30%、40%或者50%。

8、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

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责。

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

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0、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进行工伤康复?如何申请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情形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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