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并非都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1-08-20 15:56 浏览次数:

案例:
朱某系某税务师事务所员工。
某日,税务师事务所派朱某至外地接洽相关工作;次日0时55分左右,朱某遇到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此后,朱某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调查发现,朱某在事发前一日下午17时左右已经完成工作任务,回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当地的大学同学一起吃饭、唱歌,在次日凌晨时分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死亡情形不构成工伤。
朱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所有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都能够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案中相关人员的工作结束时间、入住宾馆时间、外出吃饭时间、返回宾馆时间及相关证言、证物一一调查后发现,朱某死亡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即朱某虽处于因工外出期间,但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而引起的,故不构成工伤。
因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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