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和市医保局共同起草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8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适用范围、程序以及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日前正式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四、《办法》出台后的意义
文件的出台,是指导和服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是今后一个时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处理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政策法规,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持续促进全市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二条。
第一、二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四条: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处理职工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时应遵循的原则、程序。
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接收安置、劳动合同、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可列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的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
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按照规定应当预留的医疗费等有关费用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等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改制时企业需要向职工公示的内容和公示时间。
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改制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工作要求,明确政策依据解释部门,规定了政策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市属一级国有企业,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改制,按照产权关系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改革,须报市政府批准。改制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办法》落实工作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相关文件:http://rsj.taian.gov.cn/art/2021/9/3/art_167461_10290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