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2-01-31 16:25 浏览次数: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频率、劳动防护用品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如某省根据作业环境,对厂矿企业的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规定为:冶金轧钢厂中的板坯作业36个月;冷水作业48个月;煤炭作业、土建作业24个月;地质勘探作业的安装工、钻探工、采梓工为12个月。二般来说,确定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3个原则:

(1)腐蚀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腐蚀可分为重腐蚀作业、中腐蚀作业和轻腐蚀作业。腐蚀程度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状况。

(2)损耗情况。根据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受损耗情况反映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情况。

(3)耐用性能。根据使用周期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劳动防护用品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耐用性能反映防护用品的综合质量。

关于工作场所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标准有哪些?

(1)粉尘有害因素。工作场所环境空气中粉尘超过限值,应采用防颗粒物的呼吸器,其中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产品应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标准要求。送风过滤式产品应符合《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暖器通用技术条件》(LD6-1991)等标准。

(2)化学性有害因素。若作业场所化学性有害因素超过限值,除采取防毒工程技术措施外,还应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这些防毒呼吸用品,应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等要求;供气式防毒用品应符合《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

(3)物理有害因素。工作场所物理有害因素包括电离辐射暴露限值、高温作业分级、激光、局部振动、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作业时心率和能量消糙的生理限值及紫外辐射、红外辐射、噪声限值等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中都有规定。针对不同的有害因素,可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紫外、红外辐射伤害的护目镜和面具、焊接护目镜产品应符合《职业眼部防护焊接防护第2部分: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GB/T3609.2-2009)的要求,高温辐射场所选用阻燃防护服应符合《防护服装阻燃防护第1部分:阻燃服》(GB8965.1-2009)的要求。

有静电和电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选用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产品应符合《防静电服》(GB12014-2009)和《个体防护装备职业鞋》(GB21146-2007)的要求;防止电危害应选用带电作用屏蔽服或高压静电防护服以及电绝缘鞋(靴)、电绝缘于套等防护用品,其产品应符合《交流高压静电防护服装及试验方法》(GB/T18136-2008)、《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011-2009)和《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IT17622-2008)等标准要求。

有机械、打击、切割伤害的作业场所,应选用安全帽、安全鞋和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生物性有害因素。如接触皮毛、动物引起的炭瘟杆菌感染、布氏杆菌感染,森林采伐引起的脑炎病菌感染,医护人员接触患者引起的细菌、病毒性感染。在这些场所选用呼吸防护品时,产品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10);选用防护服产品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9)。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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