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和省人社厅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16:5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和省人社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部门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要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对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责任,强化担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缓缴政策的落实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共同推动缓缴政策全面贯彻实施。

二、落实工作方案,确保到边到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务必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管理程序,严格时间节点,搞好政策衔接,建立缓缴期间工作台账,确保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落地。

(一)畅通沟通渠道,加强项目监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要主动对接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颁发部门,建立联络渠道,确保缓缴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底数清、情况明。建立缓缴期间工资保证金工作台账(后附),每月汇总报送市局劳动监察大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符合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的项目,纳入减免期间工资保证金工作台账,主动帮助总包单位缓缴工资保证金。市里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工资保证金缓缴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缓缴政策真正落实落地。

(二)严格时间节点,做好政策衔接

根据人社部统一安排,2022年7月1日(含)至2022年9月30日,总包单位缓缴工资保证金。

1.缓缴工资保证金项目条件:

(1)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开工报告批复日期)在2022年6月2日(含)至2022年9月30日(含)之间的项目;

(2)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在2022年6月2日(含)至2022年9月30日(含)之间的项目;

2.严格规范程序,完善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要抓紧梳理本单位经办的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对符合缓缴条件的项目,应在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资保证金缓缴证明,建立缓缴期间工资保证金工作台账,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已缴纳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监管、使用、补缴、返还等业务按照原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对符合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总包单位主动申请缴纳工资保证金,经请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为其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

三、强化政策引导,注重宣传实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多维度宣传解读纾困稳岗、惠企为民优惠政策,深入项目工地进行政策宣传,确保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各县(市、区)、功能区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本管辖范围内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汇报、缓缴金额和缓缴工作台账报市局劳动监察大队。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报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研究后再予以明确。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附件1 工资保证金缓缴证明.docx

附件2:缓缴期间工资保证金工作台账.xlsx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大队)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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