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22 14:57 浏览次数: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上海铁路监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9部门《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7月2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函〔202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号),由住建部门牵头,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全面清理规范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各方主体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取得了积极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印发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认真总结吸收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市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实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等七部门印发了贯彻落实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印发本通知。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和市场主体各方责任,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引导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部分内容。在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差异化存储条件、使用和返还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新增工程保证保险存储形式。第一部分为管理层级划分,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市县两级职责划分;第二、三部分为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存储时限、存储备案、业务衔接和差异化存储机制等;第四部分为新增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特别规定;第五、六部分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第七部分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中各部门监管责任;第八部分主要规定了其他施行事项。

(一)细化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权限。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监管、差异化管理、备案、执法、使用、返还和相关争议裁定等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新增了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的使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为符合国家和省级工资保证金文件规定要求,对工程保证保险条款提出细化完善要求。

(三)细化了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通知书,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在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保函正本上传至监管平台。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包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总包单位承诺不欠薪,可以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后,在泰安市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前2年内在泰安市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四)完善了工资保证金的业务衔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出具《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附件3),告知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连同《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一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新增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特别规定。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90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存。

银行保函应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总包单位选择以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保险金代为请求权,保险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受益人(索赔权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免赔率或免赔额;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或承保机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六)细化了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机制。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银行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相关文章:http://rsj.taian.gov.cn/art/2022/7/22/art_167461_10297476.html


2022年7月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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