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 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二、受理单位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办理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行政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规范性文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 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 部发〔2009〕187 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70 号);
6.《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 50 号);
7.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 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 号);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7〕1 号);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7 号);
10.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 知》(鲁人社规〔2018〕4 号);
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人社部规〔2017]1 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 号);
12.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 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
1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 号);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 号);
15.关于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申请主体
自然人
五、受理条件
职工在转入地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六、申请材料
1.参保人网上申请或持身份证原件到转入地窗口提出申请 2.《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临时账户人 员提供,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七、办事流程
办理方式∶1、现场;2、网站;3、手机 APP;4、小程序
办理时间:1、现场办理;工作日 8:30-11:40、13:20-17: 00;
线上申请:全天
1.省内转移由申请人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养老保险转 入申请,或持身份证向新参保地窗口柜员口头提出转入申请,提 供准确的原参保地行政区划,柜员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回执》,并上传(临 帐回执需要邮寄)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外转移由参保人 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向原参保地提出转出申请或向转入地窗口提供外地个人缴费信息,线下申请转入,柜员审核后 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回 执》,并邮寄(上传)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符合转入条 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上传或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信息表》至新参保地,并办理转移基金转出。(省内无需 转移基金)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移基金(跨省)到账后,新参保地下载 或录入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养老 关系转移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电话:0538-6988819;2、国家社会 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 台(www.12333.gov.cn)4.掌上 12333APP;5.电子社保卡小程序、 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 监督投诉渠道:申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 道 本地监督电话:0538-6988885
十一、办理地点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窗口:泰安市望岳东路 55 号泰安 市民之家一楼 A 区人社综合窗口;
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 台 (“si.12333.gov.cn),“关系转移”—“社会保险转移申请”;
3. 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在线服务”—“社 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
4. 掌上 12333APP, “服务”-“社会保障”-“ 社保信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5、 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社 保转移网上申请”;
6、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跨省通办服务专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