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3 15:08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研究制定了《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研究制定。

三、 主要内容

(1)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2)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10月7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相关文件:

http://rsj.taian.gov.cn/art/2023/10/13/art_167461_10307776.html?xxgkhide=1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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