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号公告(受送达人: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24 17:42 浏览次数:

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曲峰诉新泰市华恒运输有限公司、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1、295-2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新泰市华恒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曲峰停工留薪期工资47917.2元、交通费1000元。两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申请人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新泰市华恒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曲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82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8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380元。两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对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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