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437号公告(受送达人:嘉祥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24 17:45 浏览次数:

嘉祥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庆珍、梁梅、栾栋梁、栾玉玉诉新泰市瑞泽物流有限公司、嘉祥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437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4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新泰市瑞泽物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嘉祥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王庆珍、梁梅、栾栋梁、栾玉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7452元。二、自2021年6月起,第一被申请人新泰市瑞泽物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嘉祥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按月支付申请人王庆珍供养亲属抚恤金2663.4元、申请人栾栋梁供养亲属抚恤金2663.4元、申请人栾玉玉供养亲属抚恤金2663.4元,栾栋梁与栾玉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至年满18周岁。三、以上待遇支付,两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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