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82号)
发布日期:2025-03-27 14:56 浏览次数:

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本委受理刘帝诉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国际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8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间2021年11月20日至今的劳动关系;2、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1148.31元(3.5年×月工资×2倍);3、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574.16元(3.5年×月工资);4、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6166元;5、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3600元(3年×300元×4个月);6、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399.4元(日工资×5日×2年工期×2倍差额);7、要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工资6166元;8、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本委定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7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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