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字发〔2026〕66号),我市2026年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按照上年度社会保险减员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为准。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承诺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稳岗返还资金收入及资金使用原始会计记账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责令退回资金,并取消其下年度申领资格。
四、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请尽快进行信息确认,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五、经办模式
请及时登录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taian.gov.cn/)单位办事服务大厅,点击“稳岗返还”模块登录社保网报系统进行信息确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分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劳务派遣企业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资金分配、违规处理等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52号)执行。
六、咨询服务电话
稳岗返还业务如遇问题请咨询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见附件。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