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2754/2011-000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泰安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09 17:18 浏览次数:

泰安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7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

(一)职务工资的套改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现任职务,是指2006630日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2006630前因工作需要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按照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确定职务工资。

(二)级别工资的套改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转正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按照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套改级别工资。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技术等级(职务)时间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计算办法同前),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二)普通工人的工资套改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套改办法确定的岗位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岗位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一)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20067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11日至201012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20067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机关工人晋升工资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20067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从晋升后的下月起执行。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其他

普通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机关工人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工资待遇

1、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2、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初级工1档、2档、3档确定;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普通工1档、2档、3档确定。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2006年起,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结果确定后,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移交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公职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7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五)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六)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任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七)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需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八、经费来源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各县市区,市财政将根据其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公务员登记的基础上,研究拟订工资套改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7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编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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