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6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每月可享受足额的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自待遇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自2013年7月30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2013年度发生的丧葬补助金由县(市、区)承担。2014年起,丧葬补助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一)原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确保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参保登记、缴纳保费、权益查询和待遇领取“四个不出村”的要求,加强村(居)基础设施和村(居)经办队伍建设。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村(居)的一项日常工作,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考核,规范村(居)经办人员管理,不断提升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和规章制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参保、续保,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网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十、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实施方案。本方案颁布实施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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