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局会议公开,增强会议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开放制度(试行)》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召开研究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事项的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邀请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邀请人员)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局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局召开的会议,可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安排邀请人员列席;
(二)按照《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要求,对会议议题向公众征集意见或建议;
(三)经参会局领导同意后,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邀请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企业法人及市民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
第五条 邀请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泰安市常住居民或在泰安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关心支持泰安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按时列席会议;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第六条 在制定会议方案时,议题主办处科室(单位)要确定是否安排邀请人员列席会议;如有需要,拟定邀请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局办公室按规定不予列入局党委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并将方案退回重新办理。
第七条 联系邀请人员的工作由议题主办处科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排邀请人员列席的会议,应在会议方案批准后,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议题,及时通知邀请人员。
第九条 邀请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当场提出,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议题主办处科室(单位)提交。议题主办处科室(单位)负责汇总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邀请人员。
第十条 邀请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在列席会议时,须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安排邀请人员就某领域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十二条 起草会议纪要时,应载明邀请人员参会等会议开放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在局门户网站、主流新闻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对会议进行权威报道。议定事项经研究发布后,主办处科室(单位)及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