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1、市直企业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在泰安市市直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正常缴费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有求职要求的参保职工。
2、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市社保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目前可通过“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线下实体大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1)手机申领渠道:符合条件的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通过微信搜索“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关注绑定后,选择微服务-办事大厅-社会保险-企业社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所属县市区,上传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个人签字)照片,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即可。《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请登录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服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
(2)线下渠道:职工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至市政务服务中心F区人社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即可。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1)市社保中心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缴纳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2)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同样可通过“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违法犯罪死亡的除外),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含哪些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指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劳动者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失业人员办理以下业务:
(1)办理解除合同网上备案。
(2)办理社保网上减员。
(3)提交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并办理解聘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包含劳动合同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材料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F区绿色通道窗口并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市直业务咨询电话:0538-12333,0538-6988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