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7 17:23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2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通知》出台的依据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通知》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四、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我市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更好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创新和完善政府宏观指导调控,推动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制衡作用,有利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这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劳动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有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是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建立“一适应两挂钩机制”,即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统筹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二是健全完善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两条红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三是建立市场对标机制。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的对标,人工投入产出率高的、工资水平合理的企业,其工资可以相对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从而使职工工资水平更好地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匹配,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序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同时,要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这是改革的配套措施。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全面提高高层次领军人才待遇,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要强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坚持增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创新和加强对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二是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企业改革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负有监督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向社会披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机构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六、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牵头职责,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工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承担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引导国有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各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全程跟踪督导,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实施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导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利的要进行专项督办和通报,对贯彻落实中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国有企业和职工正确理解改革,积极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发现的误读和炒作,要积极主动回应,正确引导舆论。

七、文件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改革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于6底前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合理编制预算方案。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编制201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于9月底前报送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三)及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各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解读人:泰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蒋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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