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社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0-12-22 08:51 浏览次数: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通知》中所涉及到我局执行的《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我们根据法律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会同市属有关单位、组织我局相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对《暂行办法》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方案主要针对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外部征求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国资运营中心、市公共事业局和部分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意见,对内征求相关科(处、室)和市社保中心、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意见,获得了应有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汇总和分析,确定了评估结论。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对《暂行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检索相关文献的方式。经检读,《暂行办法》是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考察《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制定程序,评估认为《暂行办法》是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没有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但是,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200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国有企业改革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有了法律依据。

此外,该文件为行政管理文件,不涉及市场主体,未违反公平原则。

2、合理性评估

根据相关单位、局有关科(处、室)对《暂行办法》在实践中适用的意见反馈,评估认为《暂行办法》对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合理明确。一是细化了安置条件。国有企业涉及职工人员情况复杂,根据职工存在的现实情况,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工伤、患职业病、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等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二是对各类经费项目和预提费用作出规范。《暂行办法》对给予职工的工资标准、补偿标准、各项社保费的预提标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支出费用有据可依,切实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具体规定从立法层面来看使《暂行办法》更合理,更具人性化。

3可操作性评估

通过对《暂行办法》全文的检读、各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反馈,评估认为《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预提社会保险费比例、工伤和职业病职工待遇、失业人员医疗待遇、遗属补助和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等等都有了较大变化和政策调整,两个《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不再适应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保障职工权益要求。

4、实效性评估

《暂行办法》实施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革职工安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市市属140家国有企业完成破产改制,妥善处理安置职工6.14万人,切实保障了涉企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国有企业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维护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两个《暂行办法》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绩效明显,实用性较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集中改革改制时期有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是鉴于该《暂行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实施时间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有较大调整,与现行政策法规中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为确保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与现行各项政策法规同步,维护涉企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建议两个《暂行办法》可不再保留,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施行办法。

 

附件:

1、《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

2、《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30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

劳动关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新型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安置职工,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改制坚持因企制宜、一厂一策的原则,在费用提取、经济补偿、职工安置等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非职工本人自愿,改制后新企业安置职工比例一般不低于原企业职工人数的90%(破产企业除外),并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但最低不得少于3年。   

 ()对工伤、患职业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不得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改制企业须按规定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改制后不再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取,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未实现再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退人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其待遇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给,但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所需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提取。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或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同),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第三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每年递增6%确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自谋职业的,可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发放;患严重疾病的,需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四)改制企业预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25%、企业大病医疗统筹11%(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3%。

    第四条 其它费用的预提
    (一)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按到75周岁计算。
    (二)革命伤残军人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提工伤、职业病人员各项费用
    1、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6级的,依照内退人员标准剥离养老、失业保险费。
    2、职工因工伤致残14级各项费用。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90%、85%、80%、75%。计算公式为: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伤残抚恤金对应百分比数。
    3、职工因工伤致残510级各项费用。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合适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在岗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计算公式为:(本人原月工资-调整工作后月工资)×90×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
    2)不在岗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56级的,企业可按月发给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0%的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为: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70×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710级的,本人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个月、20个月、15个月、10个月计发。计算公式为: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伤残级对应的月数。
    4、工伤职工护理费用。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办理退休护理费未纳入统筹的,给予剥离护理费;在我市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统筹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给予剥离护理费;在我市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统筹后即按照该办法执行,不再剥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以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为50%、40%、30%。计算公式为: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应护理等级的百分比数×到75周岁的年限。
    5、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有关医疗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剥离工伤职工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工伤职工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计算,被鉴定为14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4000元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被鉴定为510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2000元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
    6、患职业病职工各项费用,按照对应的致残等级,剥离规定的各项费用,同时享受医疗费待遇。医疗费根据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计算,被鉴定为14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6000元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被鉴定为510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3000元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
    (四)预提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提取,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提取,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提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第五条 预提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本办法所列各项预提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国资部门据实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支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企业管理和支付,并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协议。有关待遇调整时,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

    第六条 破产、清算及特困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企业资产状况,降低预提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

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落实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有关经费项目及提取标准。

    (一)离休人员
    1、离休费
    离休费按离休人员规定标准执行。
    2、护理费
    现行标准分别为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已享受护理费待遇的每人每月200元,其他每人每月100元。
    3、丧葬费
    现行标准每人500元。
    4、医疗费
    按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递增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10年的医疗费。
    5、一次性救济费
    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提取。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户口所在地分为居住省辖市区的每人每月90元,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80元,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10元。按遗属到80周岁的年限计算。
    7、将来发生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将来每出现1名抚恤对象,抚恤期6年,每月支付100元计算。
    8、公用经费
    现行标准每人每年400元,按离休人员到80周岁的年限计算。

    (二)退休人员
    1、养老金
    养老金按退休人员规定标准执行。
    2、丧葬费
    现行标准每人500元。
    3、医疗费
    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15%75周岁的年限提取。
    4、一次性救济费
    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提取。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按遗属到75周岁的年限计算。
    6、将来发生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将来每出现1名抚恤对象,抚恤期6年,每月支付90元计算。

    第三条 企业改制时,须按规定一次性结清拖欠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各项经费的管理与支付。
    本办法所列经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国资部门据实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支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和支付,并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协议。有关待遇调整时,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改制后的企业,对有关费用要设立专门账户,有关部门要加强审核,搞好监督,保证将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第六条 破产、清算及特困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企业资产状况,降低预提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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