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
发布日期:2020-06-11 16:06 浏览次数:

为准确全面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进步,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
一、局各处科室、单位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指定一名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文字功底较好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联络员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和日常工作,协调本处科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各联络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法规,了解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办法和新思路。
四、各联络员应及时掌握本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本处科室、单位相关内容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准确、规范。
五、各联络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事项在各处科室、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有特殊要求的,应特事特办;各联络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跟踪督查。
六、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需要特别召开的会议,临时决定。
七、对各联络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经研究同意后,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无特殊原因,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所在处科室、单位通报情况。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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