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政策
发布日期:2020-09-02 17:05 浏览次数:

就业促进政策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11日至12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适用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11日至12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适用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培训政策

 

9、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 /人,中级工 1500 /人,高级工 2000 /人,技师3000/人,高级技师5000/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000 /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课时,最多不超过8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人、720/人和1200/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人给予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适用对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 /人,中级工 1500 /人,高级工2000/人,技师3000/人,高级技师5000/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000 /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课时,最多不超过8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人、720/人和1200/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人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平均到天计算,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适用对象: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当地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平均到天计算,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保障政策

 

14、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政策内容: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适用对象:2019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办理渠道: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15、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政策实施有效期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适用对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度以来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 (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20年度以来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指失业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的失业登记人员),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6、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经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创业政策

 

17、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10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18、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10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1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決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14类人员。

在上述基础上,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1231日期间,将下列人员纳入范围(1)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影响无其他单位就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出现经营困难的符合创业担保货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商户。(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车辆,通过该车辆进行出租运营并获得盈利,且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体经营者)。(3)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出租营运车辆,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入服务平合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专职驾驶人员。(4)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5)贷款专门用于购置生产经管必需工具的依托平合就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6)入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园区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1、创业担保贷款再次申请

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2、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承担市级创业训练营活动的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创业型城市(县市区)和街道(社区)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城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市级创业型城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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