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 元/人,中级工 1500 元/人,高级工 2000 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000 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72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适用对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 元/人,中级工 1500 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000 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72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平均到天计算,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适用对象: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当地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平均到天计算,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政策内容: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每新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1000元的补助。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没有享受补贴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政策内容: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每新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1000元的补助。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没有享受补贴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各县市区对每年平均在岗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对《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乡村创业政策
9、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決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14类人员。
在上述基础上,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下列人员纳入范围(1)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影响无其他单位就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出现经营困难的符合创业担保货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商户。(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车辆,通过该车辆进行出租运营并获得盈利,且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体经营者)。(3)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出租营运车辆,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入服务平合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专职驾驶人员。(4)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5)贷款专门用于购置生产经管必需工具的依托平合就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6)入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园区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3、创业担保贷款再次申请
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4、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承担市级创业训练营活动的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市级新评选的“泰安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泰安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泰安市十大创业导师”,给予每人不超过1万元奖励;对获得“泰安市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市级新评选的“泰安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泰安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泰安市十大创业导师”获得“泰安市创业大赛”获奖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