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1-12-10 10:17 浏览次数: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计算办法同正常退休一样。

“中人”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新人”养老金(1996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⑵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的百分比(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成年,数据全部保留

两位小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保留两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7          208

41              230                 48           204

42              226                 49           199 

43              223                 50           195

44             220                  51           190

45             216                  52           185

46             212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95年底前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保留两位小数。

在计算养老金之前需要先计算以下数据:

1、缴费年限

(1)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截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95年底前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1995年12月-参加工作时间;

以上年限计算均为年减年、月减月月加1个月、余月换算成年,保留2位小数;出现中断年限要扣除。

2、职工缴费指数及平均指数

(1)缴费指数=月缴费基数÷上年省在岗月平均工资(保留四位小数),

其中:

①1992年至1995年每年缴费指数低于0.6的,按0.6计算;

②1996年后每年的缴费指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③计算1992年至1996年月指数时分母为上年省在岗月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至今每年度1-3月的指数时分母为上上年度的省在岗月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至今每年度

4-12月份的指数时分母为上年度的省在岗月平均工资。

④领取失业金的月份不计算缴费指数,不计算缴费年限。

⑤退休年月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五年以上的(不包含领取失业金的时间),其中断缴费期间的月指数按照0.4计算,不计算缴费年限。

(2)平均指数:1992年至缴费截止当月指数之和除以1992年至缴费截止当月的月数,保留四位小数(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指数)。

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需要认证吗?

为了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社保经办机构常态化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查处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继续冒领、判刑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先以静默认证为主,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和当地公安、民政、卫健委及司法部门辖区内的有关数据进行共享对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休人员参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通知大数据认证覆盖不到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人社部“掌上 12333”APP 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

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 20%。

四、加入外国国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 119 

号)等规定,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相关资格验证事宜,按《外交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 号)规定执行。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退休人员能不能领取退休金?

依据人社部发[2019 ]84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相关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与退休金捆绑的各种补贴也不可以在服刑期间领取,已经领取的要追回。 

六、企业职工退休后判刑的有关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

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

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

养老金予以补发。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 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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