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日期:2021-05-21 14:45 浏览次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事项

对用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泰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

三、检查方式

严格落实年报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实地检查、通报、公示等方式。

四、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实施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督。

五、检查内容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活动或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要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等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

(三)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四)要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征集社会监督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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