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6 09:4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有效明确用工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约定,是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对保护劳资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准确理解三种劳动合同的含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合法约定试用期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法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18〕30号)中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规定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充分发挥好劳动用工管理职能,全力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当好“服务员”,向劳动合同当事人提供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结合“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适时开展覆盖全市各类企业的人社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依托各类载体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培训,市县联动同步开展全方位的人社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二是当好“管理员”,按照“一次办好”相关要求,继续全面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快速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及时掌握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化情况。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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