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降低成本(一)
1、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
政策内容: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0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满足降低费率条件,暂不予调整。
政策时限: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到2022年4月30日。
申领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咨询:泰安市社会保险中心个人账户科、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88826、0538-6991809
2、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度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底之前缴纳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时限: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申领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3)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人社部门汇总申请材料报送泰安市人社局。
(3)泰安市人社局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泰安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请。
(4)省人社厅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申请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
3、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
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
4、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认定办法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和我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政策咨询:泰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38-6991809
政策咨询电话:
泰安市人社局:0538-6991838;
泰安区人社局:0538-8224659;
岱岳区人社局:0358-8568311;
新泰市人社局:0538-7222152;
肥城市人社局:0538-3229761;
宁阳县人社局:0538-5625163;
东平县人社局:0538-2851141;
泰安高新区人力资源部:0538-8939558;
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53690090;
组汶景区人力资源部:0538-891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