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进一步激发调动各方力量引进人才的积极性,提升人才发展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人才来泰新创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泰安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人才办字〔2018〕7号)进行修订如下。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为在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中起到直接、关键作用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人事人才服务资质的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中介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人才服务业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招才引智工作站等。
(三)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推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自然人,不限所在地区和从事职业,但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条件
第三方机构和个人通过政策环境推介、岗位介绍、项目洽谈、高级人才寻访、人才对接交流活动等方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来泰安工作,且高层次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级引才奖励:
第一类:获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入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学术机构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第二类: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第三类:引进后三年内从我市推荐入选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第四类:引进后三年内入选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泰山英才领军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技师;省技师工作站、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领衔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第五类:向企业全职引进一定数量全日制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THE、QS、U.S.News)中TOP200的高校硕士、“双一流”高校硕士、海内外高校博士或经市综合论证推荐参加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遴选的回国(来华)人员等其他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
人才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业、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的,需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引进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人才,应当是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其中,第三类和第四类人才引进后30天内,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用人单位需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每年奖励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家第三方机构、不超过10名个人(个人限引进一至四类人才)。其中,推荐全职引进1名及以上第一类人才的最高奖励标准为50万元。推荐引进1名及以上第二类人才的最高奖励标准为20万元;推荐引进1名及以上第三类人才的最高奖励标准10万元;推荐引进1名及以上第四类人才的最高奖励标准为3万元;推荐引进一定数量第五类人才的最高奖励标准为3万元。符合多种高层次人才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层次人才类型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当年度引才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综合论证意见确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第三方机构
1.《泰安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
2.申报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引进人才身份证(护照)、最高荣誉奖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来泰安工作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才来泰安创业的,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股权构成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人才中介服务合同、邮件往来、会谈记录、图片及影音资料等,须能够展示申报对象在推介引进人才过程中的直接关联性)。
(二)个人
1.《泰安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身份证(护照)、最高荣誉奖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来泰安工作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才来泰安创业的,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股权构成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向用人单位推介并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的其它证明材料(人才中介服务合同、邮件往来、会谈记录、图片及影音资料等,须能够展示申报对象在推介引进人才过程中的直接关联性)。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每年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经人才引进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填写《泰安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才中介服务合同、邮件往来、会谈记录、微信及其它影音资料等,须能够展示申报对象在推介引进人才过程中的直接关联性),按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属地关系报送各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合作引进人才的,由起决定作用的第三方机构、个人进行申报。
(二)资格审查。各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和初步遴选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评审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评审方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综合评审,研究提出拟奖励的第三方机构、个人名单和奖励标准。
(四)组织公示。拟奖励的第三方机构、个人名单和奖励标准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政府官方门户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五)奖励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第三方机构、个人和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七条 管理措施
(一)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全市人才政策规定解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鼓励社会力量引才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终止相关补助或政策待遇,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鼓励社会力量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的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泰安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人才办字〔2018〕7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