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1: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部,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共泰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配套细则》(泰委人组办发〔2022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1、申请对象:202251日以后,首次到泰安市就业创业,且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国内院校毕业生应同时具有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外院校毕业生需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下同),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

2、具体标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分别发放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毕业时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专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

3、相关规定:

1)申请人在我市就业的,是指申请对象与我市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安市,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创业人员,应有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购房补贴以申请购房补助时的学历为准,购房补贴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提高)的人员,不再补充发放。

3)申请人员提交购房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202251日以后在泰安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符合泰安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仅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贴,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仅为夫妻共有。

5)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6)购房补贴,同一人员仅限申领一次。

二、受理部门

市级人社部门统筹,县级人社部门具体受理,市县不动产、房管部门协同办理。

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及时间

1、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本人符合条件的仅提供本人相关材料,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提供双方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或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申报时间:2022129—20221221

2、审核。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社保、学历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审核上报时间:20221222—20221223

3、协同审查。市级人社部门将汇总的人才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在泰安房产信息真实性、唯一性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购房为在泰安市内首次购房,审查结束后,将所有人选房产信息情况反馈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二次核对,形成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

4、公示。市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人社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后,将补助发放人才名单发文公布,并将发文文件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文件名单对享受购房补助的房屋,办理三年内不得出售的限制。

6、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布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享受补贴的人才所在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才账户。

五、权利限制

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收到购房补助的申请人,原则上自购房补助收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撤销享受补助的新购住房。确需出售享受补助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房产交易前(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网签登记前),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到县级人社部门领取《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所享受的购房补助资金原额返还县级人社部门账户,同时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及申请表。

2、县级人社部门确认资金返还后,将人员信息反馈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相关人员解除房产交易限制。退回资金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按程序予以退回或作为下一轮购房补贴重新发放。

3、县级人社部门将人员信息反馈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同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依据反馈信息解除限制,根据申请人需求办理转移登记。

六、咨询电话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11925;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333092;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569417;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23451;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26758;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628558;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28903;泰安高新区人力资源部,8939539;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8565381;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5369369;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8920718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8296570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8222517

 

附件1: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购房补贴退回申请表.docx

 

 

                             2022129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