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2754/2022-00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废止日期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泰邮政管理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相关部门,各快递企业,有关单位: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泰安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何文华
电话:6991419 邮箱:ylgsk@ta.shandong.cn
市邮政管理局
联系人:王 兵
电话:8088701 邮箱:tasyzglj@ta.shandong.cn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人:陈 婕
电话:6267816(待遇支付) 邮箱:sbgsbx@ta.shandong.cn
联系人:卫 明
电话:6988826(参保登记) 邮箱:weiming@ta.shandong.cn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泰安市邮政管理局 |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安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切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支持行业发展。顺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期待,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企业用工。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
(三)创新工作方式。适应行业特点简化优化流程,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
二、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和主体。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基层快递网点应为其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定期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规范参保程序。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员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程序,推进网上办、掌上办。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及时办理优先参保业务。
(五)提高服务质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适合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对事实清楚、由参保单位办理申报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建立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手续,形成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流程。
(六)完善待遇支付。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劳动争议处理。按照本通知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抓实抓细。各级各部门要明确科室,明确联络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专人负责。
(二)抓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整体合力,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摸底排查,摸清摸实底数,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扎实协同推进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三)压实企业责任。邮政管理部门要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定期将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监管体系,严防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重宣传引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推动关爱快递员“暖蜂行动”持续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