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发布日期:2022-08-10 15:37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二、受理单位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办理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 号);

【行政法规】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决定》(国发〔2015〕2 号);

【规范性文件】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15〕4 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5〕28 号);

6.《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32 号认真做好全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4号);

7.《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 号);

8.《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 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 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

四、申请主体

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五、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视同缴 费年限),由单位报送审批材料,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 遇核定支付。

六、申请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

3.退休人员有/无企业工作经历说明。

七、办事流程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 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如材料齐全则 纳入下月发放计划,若材料不全,告知单位补充报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次月发放。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538-6995016

十一、办理地点

泰安市市政府大楼 C9046 室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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