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发布日期:2022-08-10 15:31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二、受理单位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办理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行政法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5 号)

【规范性文件】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1 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 6.《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 号); 7.《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4〕25 号)。

四、申请主体

参保单位和亲属

五、受理条件

工亡和停工留薪期死亡的工伤人员,工伤亲属申报一次性待 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领取:供 养亲属抚恤金。

六、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再提供); 2.单位申请;3.工亡待遇代领人协议、代领人银行账户和代领人 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还需提供:(1)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是否孤儿,孤寡老人(身 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2)承诺书。(3) 供养亲属银行账户。若无供养亲属,单位出具说明。

七、办事流程

1. 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上材料至窗口,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 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 者欠费的,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核对职工工伤(亡)时间,确 认符合工伤事故即时死亡或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死亡(原则不超 过 12 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延长,延长不得超 过 12 个月);

2.初审供养亲属条件:孩子未满 18 周岁;父母,女满 55 周 岁,男满 60 周岁,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如有一方有退休金,另一方也不享受,夫妻双方有供养义务);

3.缴费正常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复印工亡职工亲属社保卡或 银行卡、复印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538-6267816

十一、办理地点

泰安市望岳东路 55 号泰安市民之家一楼 A 区人社综合窗口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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