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人社】泰安市出台《泰安市“无证明社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9 19: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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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全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展示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倡导诚信守信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引导形成“知信、诺信、践信”社会共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即日起,在“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泰安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专栏“信用人社”,宣传人社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信用奖惩措施,表扬诚实守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等。欢迎大家多多关注,多提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精简办”“一次办”工作要求,规范“无证明社保”服务经办工作,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和群众依法依规办理“无证明社保”业务,促进“无证明社保”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我市出台《泰安市“无证明社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就纳入失信范围、管控措施、惩戒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失信管理范围。在办理“无证明社保”业务时,提供虚假承诺以及在校验补充材料阶段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二、明确失信惩戒措施。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某项业务失信情形的,暂停该项业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恢复业务办理。一是对社保基金和业务经办未造成影响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口头警告;二是对社保基金和业务经办造成影响的,责令用人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并退回相关社保基金损失;在责令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用人单位和个人当前及今后相关业务办理,在社保信息系统中标注失信提醒,并以适当方式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严重警告。

三、明确联合惩戒期限。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社保信息系统中被标注失信提醒的,纳入市社保中心内部科室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间对其暂停提供无证明服务,联合惩戒期内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联合惩戒期限延长至整改到位止。

四、明确征信及其他处理情形。联合惩戒期内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名单,即时纳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员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推送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纳入政府征信系统。因提供虚假承诺及虚假材料,套取社保基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失信单位及人员信息通报到用人单位,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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