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人社】什么行为是社保欺诈行为?发现后如何举报?看这里!哪些行为是欺诈骗保行为?
发布日期:2022-09-09 19:12 浏览次数:

《信用人社》栏目上线!!

为加大全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展示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倡导诚信守信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引导形成“知信、诺信、践信”社会共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即日起,在“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泰安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专栏“信用人社”,宣传人社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信用奖惩措施,表扬诚实守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等。欢迎大家多多关注,多提建议!

欺诈骗保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遇到社保基金欺诈骗保

应该怎么举报?

这些你都知道吗?

赶紧学起来!

先来个案例

【案例】

邓某隐瞒亲属死亡冒领养老金诈骗案

2015年1月,被告人邓某的父亲邓某2(供销社退休职工)死亡。邓某2死亡后,邓某为了继续领取其父亲的退休工资,便隐瞒了邓某2的死亡事实,没有上报邓某2死亡信息,并让供销社主任石某帮助其隐瞒邓某2的死亡真相。2016年12月份,邓某害怕骗取邓某2退休工资一事被人发现,便找人伪造邓某2的火化证明,将邓某2的死亡时间改为2016年12月,并持伪造的火化证明上报了邓某2的死亡信息,领取了邓某2的丧葬费。2015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邓某多次用邓某2的工资本骗领了邓某2的退休工资共计人民币57811元,并将赃款57811元据为己有,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和给母亲看病。2017年3月份,邓某骗取邓某2养老保险金一事被发现后,邓某将骗领的赃款57811元退给县社保经办机构。

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邓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接受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1

哪些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单位、个人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3.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6.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8.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9.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0.将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11.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故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14.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

欺诈骗保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大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

遇到社保基金欺诈骗保应该怎么举报?

方式一:电话举报 0538-12333,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一号受理、转办;

方式二:网络举报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taian.gov.cn/)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

方式三:微信举报  “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平台”;

方式四:邮箱举报  rsjjbts@ta.shandong.cn。

4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奖励?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凡举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上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