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失业保险金
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7月,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失业保险金领取扩大3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2022年市直共为3069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3801万元;缴纳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1042万元,为4名死亡人员发放丧葬费、抚恤金10.98万元。
二、失业补助金
2020年7月,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规定以下人员可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2021年7月,省厅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要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1年8月1日之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0年执行范围一致。2021年8月1日(含)之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2021年12月,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失业司便函〔2021〕116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延长受理期限相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阶段性扩围政策受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2022年4月,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2022年1-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提出的失业补助金要按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2022年1-4月提出的失业补助金申请组织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待遇;对2021年参保的失业人员,在2022年4月后提出失业补助金申请的可按2021年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2022年市直共为1816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188万元。
三、技能提升补贴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首次提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2017年5月15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首次明确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审核程序、补贴标准。
2017年6月30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对省内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政策首次进行明确,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2019年4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放宽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累计缴费年限的申领条件,并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
2020年12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继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缴费年限要求,并明确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最新适用范围。
2022年1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3号),恢复技能提升补贴关于参保年限的原申领条件,其他申领条件不变。
2022年5月,市人社局下发《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22〕8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
自2021年,随着全市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补贴申请人数较往年大幅增加。2022年市直共为4700人发放技能补贴645.45万元。
四、价格临时补贴
2016年9月关于贯彻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020年下发泰发改价调〔2020〕72号、泰发改价调〔2020〕110号、泰发改价调〔2020〕152号等多个文件发放2020年2-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3月起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
2022年市直共为4940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9.86万元。
五、继续落实稳岗返还政策
2014年11月,人社部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首次提出稳岗补贴政策,要求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按50%给予稳岗补贴。
2015年4月,省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要求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内提出申请。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省厅按照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5号),将“稳岗补贴”改为“稳岗返还”。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50%。
2021年7月,省厅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要求大型企业按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近期,失业保险业务微信群中,省厅转发链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同时明确,对中小微企业从60%最高提至90%。
2022年5月,市人社局下发《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22〕8号),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
2022年市直返还企业1556家,返还金额6297.7万元,惠及职工12.43万人。
六、落实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为进一步援企稳岗,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2022年失业保险新增加了一项工作,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要求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 7 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功能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 500 元 / 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其申请提交月的企业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5月份开始,我市没有中高风险疫情;6月份开始,扩大范围,发放餐饮、零售、旅游、民航、运输等5个行业企业;10月份后,我市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受益范围扩大至该地区所有参保企业。
2022年市直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1217家,金额5472.5万元,惠及职工10.94万人。
七、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省厅要求推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企业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按照最高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省厅11月22日下发通知,优化发放模式,精准规范操作,务必确保11月30日完成发放任务。
2022年市直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226家,金额173万元,惠及职工1154人。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