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2754/2023-00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3-11-23 废止日期

泰人社字〔2023〕35号关于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0 10:3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营造依法经营、规范用工、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现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制度规范如下。

一、评价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依法设立并书面报告的分支机构),设立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二、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和应评尽评的原则,实行“谁监管、谁评价、谁定级”,由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进行评价赋分,评价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于单数年的11月份启动评价认定工作,双数年1月底前确定评价认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以2023年为例,2023年11月份启动评价认定工作,2024年1月底前确定评价认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认定范围为2022—2023年度机构信用状况。

三、评价指标

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评价认定内容包括“一票否决”事项、基本条件(10分)、服务规范(20分)、内部管理(10分)、信用状况(30分)、服务业绩(15分)、社会责任(15分)等7个方面,共25个小项。详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指标》(附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70分以下为D级,71-80分为C级,81-90分为B级,91-100分为A级。对于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直接定为D级。

四、评价程序

(一)机构自评(单数年11月底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开展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参考表》(见附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级人社部门。

(二)评价阶段(双数年1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组织就业、社保、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通过实地核查,共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同时,广泛征询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税务、应急、卫健等部门意见,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得分,确定等级。

(三)公示确定(双数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功能区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示期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定。

(四)诚信档案。各县市区、功能区整理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相关资料,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年度统计、年度报告等工作有关材料,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部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归集信用信息。

(五)结果备案。各县市区、功能区自信用等级确定后15日内,将评价认定工作有关材料(工作通知、结果文件、公布截图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结果运用

(一)褒扬激励。对诚信状况好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对获评A级的单位,予以优先推荐参评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价期内简化年度核验手续和材料。

(二)约束惩戒。对严重失信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撤销许可决定、吊销许可证等惩戒措施,畅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失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三)信用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确定后,各县市区、功能区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增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结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把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作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的重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发动,结合年度报告公示,组织开展好评价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相关工作,要创新评价举措,提升评价效果,推动实现评价工作更好的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功能区要进一步规范流程,强化工作措施,确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平、公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评价结果产生争议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处理;对因评价显失公允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把握时间节点。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工作,于信用等级确定后15日内将评价认定工作有关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科。

联系人:马怀民

电  话:6991256

邮  箱:tarsjjycjk@ta.shandong.cn

附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指标

附件.doc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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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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