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361号公告(受送达人:金隆金行(北京)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金善金美(新泰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11 13:51 浏览次数:

金隆金行(北京)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金善金美(新泰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修芬诉金隆金行(北京)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金善金美(新泰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工资纠纷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361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两单位,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两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3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共计贰万柒仟伍佰陆拾元壹角壹分(小写:27560.11元)。二、依法驳回申请人水费、电费及物业费报销款的请求。三、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两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联系电话:0538-7224810)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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