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2754/2023-003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强化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制定了《泰安市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泰安市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工伤预防培训工作,保证工伤预防培训实施效果,强化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69号)《泰安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泰人社字〔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主要指第三方机构组织用于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技能和相关政策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是指评估机构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和评价办法,对工伤预防培训预算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发现开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并出具独立评估报告的过程。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评估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及按部署开展的其他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预防培训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培训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及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机构一般由3-5名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伤预防培训工作要求;从事过劳动保护或安全生产(研究、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为人公正,工作认真;有精力和能力完成评估验收工作。
根据不同的培训行业领域或类型,可邀请财政、卫健、应急、工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住建及能源管理等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及熟悉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工伤预防培训工作要求的专家参加评估验收工作。
鼓励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从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培训机构能力条件、评估方案审核、培训过程抽查、培训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评估专家组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以本办法为基准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判断。
第六条 通过举办培训班、培训会、专家讲座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项目,重点评估培训实施工作方案与培训项目的匹配情况,主要验收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培训教材(课件)、培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课时、培训实施、培训方式及培训效果等。网络培训重点评估验收网络媒体平台信息、互动交流信息及培训人员网上签到记录等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培训人员必须填写调查问卷。培训组织人员应对培训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培训前期和后期的宣传工作。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
第七条 培训实施评估主要抽取培训现场影音资料、抽查培训单位或培训人员等方式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应以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实际效果为主,主要调查用人单位及员工对工伤预防知识了解情况及培训人员满意率等。分析评价后,形成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报告根据验收机构成员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生成。评估报告应根据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形成问题清单,详细列明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四类:优、良、合格、差,按等级核拨工伤预防费用。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支付30%-70%的预付款。
评估“优”的培训项目,全额支付余款;
评估“良”的培训项目,按规定支付余款,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
评估“合格”的培训项目,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在完成问题整改后按规定支付余款;
评估“差”的培训项目,不予支付余款,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验收仍不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预付款,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下载:
2023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3〕23号).pdf
2023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3〕23号).docx
相关解读:
http://rsj.taian.gov.cn/art/2023/7/24/art_167528_10306998.html